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 涉侵害言論自由?憲法法庭判決出爐

2023-11-03/聯合報/記者林孟潔 台北報導

 

醫美診所醫師黃仲立8年前在臉書刊登醫療廣告被衛生單位裁罰5萬元,而提行政訴訟抗罰,承審法官認為醫療法規定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認為醫療法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部分,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判決違憲並即日起失效。

 

黃仲立2015年在臉書粉絲專頁發文「PRP微針治療」、「法令紋,魚尾紋及其他臉部細紋都有顯著的淡化」、「95%的客人覺得療程是有效的」、「許多禿頭,掉髮的問題我們也利用PRP迎刃而解」、「今年我們更是引進最新的水光槍多合一療法」等內容。

 

台北市衛生局認定黃仲立刊登文章屬於「醫療廣告」,違反醫療法規定而裁罰5萬元,黃不服處分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時任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承審法官吳佳樺認為醫療法完全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有違憲之虞,2021年聲請解釋憲法。

 

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吳佳樺認為條文完全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是限制醫師的言論內容,侵害醫師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且限制特定機構才能刊登醫療廣告,限制廣告者的資格,侵害醫師職業自由,又法條規定僅「醫療機構」可以刊登醫療廣告,但醫療機構内的醫師卻不能,無疑是對醫師分類、差別待遇,也有牴觸平等權的問題。

 

吳佳樺聲請釋憲指出,醫療法禁止醫師做出商業性言論,應審查相關條文是否具有「重要的政府利益」、政府利益與手段間是否具有「實質關連」,而依立法說明,可知全面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目的僅是為了衛生主管機關管理便利,並非重要的政府目的,應屬違憲。

 

吳佳樺認為,如主管機關為了維護國民身體健康,有必要管理醫療廣告,應立法處罰醫師刊登非真實、詐欺或具有誤導性的醫療廣告,而非完全遏制醫師刊登醫療廣告。

 

衛生福利部意見指出,醫療業務行為具有公益性質,攸關民眾生命、身體及健康等法益,與一般商業行為不同,同理醫療廣告也不能與一般商業行為相提並論,基於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維護公共利益,醫療法限制「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管理符合比例原則。

 

但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認為,未給予醫師為醫療廣告的自由,立法不合時宜,醫療廣告相關規定是在1986年間訂定的,當時傳播工具有限,但隨科技進步,廣告方式從手機簡訊、網站首頁、部落格等較固定式媒介,發展到臉書、推特等網路社群平台,及包括line在內的通訊軟體,甚至在網路上經營粉絲社團,直接與廣告對象互動,方式早已非立法時所能想像。

 

醫師全聯會認為,醫療法限制其他「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合理,但作為限制醫師不能刊登醫療廣告的依據,缺乏正當性,醫師仍應保障為醫療廣告的自由,但為了維護民眾獲取醫療資訊的權利,應做適度規範;現有規範中沒有任何關於醫師為醫療廣告的規定,有制度上的疏漏,也是立法瑕疵,應督促立法機關盡速補正,維護公共利益。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